近日,國務院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比較鮮明的幾點是:
(1)將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改為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控制的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
(2)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中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3)這意味著在以后項目申請時,需要多申請一個排污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排放量執行。
例:根據北京市地方標準《固定式內燃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內燃機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派發濃度見下表,單位mg/立方米
燃料類型 | 顆粒物 | 氮氧化物 | 一氧化碳 | 氨 |
天然氣、 人工煤氣 | 5 | 75 | 800 | 2.5 |
沼氣等 其他氣體 | —— | 250 | 1000 | —— |
目前,其他地方天然氣發電排放標準大多參照的火電標準,這明顯是不對的。隨著煤改氣等工作的推進,天然項目越來越多,對于天然氣發電排放必然會有更加明確的規定,如果都參考北京的標準,那么脫硫脫硝裝置勢在必行,成本會增加很大一塊。